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柬埔寨買房本案發生後,各銀行已紛紛加強ATM的防竊裝置,相信對類似的竊案有所防範;法界人士打趣說,本案歹徒如果得逞逍遙法外,其投資報酬率極高,就算被逮要因此面臨的刑責又不重,可說是經過計畫縝密,又有法律風險概念的犯罪案例。
法界人士說,過去有關的對ATM犯罪,大多是破壞機器不成的未遂犯,嫌犯被逮,頂多處以毀損罪;以本案為例,由於在法律的構成要件中,沒有如搶銀行的趁其不備或致不能抗拒等情節,使用工具將整台ATM搬走,只是對物的犯罪,在刑法的處罰上,重罪的條文都不構成。
法界人士說,京城銀行整台ATM被竊案,不是被搶走,而是被偷走,由於歹徒有使用工具破壞提款機,只能構成刑法的加重竊盜罪。法定刑是6個月以上,5年以下之罪。
如果歹徒沒有前科,犯罪所得也全部歸還,犯後態度又具悔意之下,未來在訴訟上,還有被判緩刑的機會。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提款機大盜不算搶銀行-只能算加重竊盜案-06520019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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